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3141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稻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艷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馬維國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
(下同)659,35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,170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蕭榮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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