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3138號
TCEV,113,中簡,3138,202507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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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313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蔡喬
送達代收人 武家豪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裕欽、王辛妃2人間因本院113年度中
簡字第313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3萬8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萬08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
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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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