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2352號
抗 告 人
即 原 告 鄭家囷
訴訟代理人 鄭民崇
周曉慧
複代理人 林秋香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訴訟代理人 莊喬淵
黃世宏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丁學鵬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不
存在事件,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,
提起第二審抗告,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,未據抗告
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
數補繳,逾期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辜莉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