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235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鄭家囷
訴訟代理人 鄭民崇
周曉慧
複代理人 林秋香
被上訴人
即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訴訟代理人 莊喬淵
黃世宏
被上訴人
即 被 告 丁學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
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
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9,6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175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辜莉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