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2年度,3658號
TCEV,112,中簡,3658,20250722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簡字第3658號
原 告 黃鈺宸
訴訟代理人 蔡語蕎
被 告 楊添財
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  理  由
一、本院前以被告涉犯詐欺罪嫌,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,裁定
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44號刑事
訴訟程序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,有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
338號刑事判決書可稽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