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簡字第2069號
聲請人即
承當訴訟人 賴瑩榛
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士傑間確認通行權及使用權存在事件,聲
請人自原告戴德閏處取得所有權而聲請承當訴訟,未據繳納聲請
費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項第5款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
臺幣1000元,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學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賴恩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