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1年度,4078號
TCEV,111,中簡,4078,202507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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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簡字第4078號
原 告 張勇信
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
被 告 邱倍源

訴訟代理人 陳元忠
簡毓森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因被告聲請鑑定,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葉家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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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