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補字,114年度,185號
LTEV,114,羅補,185,2025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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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羅補字第185號
原 告 陳湘珺

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旺朝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
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,15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雨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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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