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補字,114年度,174號
LTEV,114,羅補,174,202507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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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羅補字第174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

訴訟代理人 蕭聖翰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智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8,95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
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張雨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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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