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補字,114年度,173號
LTEV,114,羅補,173,202507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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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羅補字第173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


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恩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5,48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
法 官 張文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翁靜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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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