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簡字,114年度,188號
LTEV,114,羅簡,188,202507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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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羅簡字第188號
原 告 林暘祐

被 告 方棟信


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
權行為損害賠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4年度附民字
第23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,及自114年1月17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1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
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,得依到場當事人之
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且
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聲請由原告一
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能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交付於人
,足供他人用為詐欺等犯罪後收受被詐騙人匯款,以遂隱匿
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,竟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,在統
一超商永九門市附近,將其所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
000-00000000000號帳戶(下併稱系爭銀行帳戶)之提款卡
(含密碼)交付給真實姓名、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。
該詐欺集團成員先於同年3月17日,向原告佯稱投資電商買
賣可獲利,致伊陷於錯誤,於同年3月21日9時32分許,轉帳
15萬元至被告系爭銀行帳戶內,旋遭提領一空。嗣伊驚覺受
騙報警始查悉上情。而被告將其系爭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予詐
欺集團使用,自應對伊所受損害負責。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
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做 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轉帳交易明細表為證(見附 民卷第3頁)。又被告提供上開系爭銀行帳戶與他人所涉及 之刑事犯罪,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訴字第1053號刑事



判決判處被告罪刑在案(確定),此據本院調閱上開案號刑 事卷宗核閱無訛。又被告對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經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,應視同自認。是本院綜合上開事證 ,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。
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;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。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8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加損害於他人,各有 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任(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202號判例意 旨參照)。查被告將系爭銀行帳戶資料交付詐欺集團使用, 雖未直接對原告施用詐術,然其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備 相當因果關係,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全 部損害15萬元,自屬有據。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 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 起,負遲延責任,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 效力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 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%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 第233條第1項、第203條亦有明定。被告經原告起訴請求賠 償15萬元而未為給付,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,請求被告加付 遲延利息。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即114年1月17日起(見附民卷第7頁送達證書) 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 及自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 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訴訟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,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 2項,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 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


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雪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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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