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東救字第1號
聲 請 人 楊易霖
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
相 對 人 郭忠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按
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
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
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。法律扶助法第63條
亦有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前向財團法
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准許,爰依法聲請訴訟
救助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
用委任狀以為釋明,而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,亦非顯無
理由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欣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