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北簡調字,114年度,488號
CPEV,114,竹北簡調,488,2025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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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88號
聲 請 人 許輔軒
相 對 人 楊美娟

阮氏河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
(下同)10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10萬元以上,未滿100萬
元者,徵收1,000元;100萬元以上,未滿500萬元者,徵收2
,000元;500萬元以上,未滿1,000萬元者,徵收3,000元;1
,000萬元以上者,徵收5,000元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
項定有明文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僅載明:因遷讓房屋等事件
聲請調解等語。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,復未於
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
,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調解費,前於民國(下同)114
年5月29日裁定限期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
訴訟標的價額【即請求損害賠償金額(請求賠償之各項費用
須一一列出金額、計算方式,並一一附上詳細證據)作為訴
訟標的價額】,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20之規定,補繳調解聲請費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調
解之聲請,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4日送達聲請人,此有送達
證書在卷可憑,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及繳納調解聲請費,
有狀狀資料查詢清單、繳費答詢表附卷可參,是其聲請自非
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繳納抗告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6  日

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嘉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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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