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北小調字,114年度,744號
CPEV,114,竹北小調,744,20250716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744號
聲 請 人 林清安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山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郭家慧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