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北小字,114年度,380號
CPEV,114,竹北小,380,202507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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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80號
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
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代 表 人 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


被 告 辛柏慶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
16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「新臺幣1,5000元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
新臺幣1,500元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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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