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北小字,114年度,356號
CPEV,114,竹北小,356,202507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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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56號
原 告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

法定代理人 宣介慈


訴訟代理人 崔智

被 告 徐金寶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,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緣被告於民國(下同)113年9月15日10時4分許
,因不配合原告所屬鳳岡派出所警員崔智傑、謝崧隆之盤查
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小客車,於新竹縣竹北市中華
路1150巷46弄內,加速油門衝撞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-0000
號巡邏車(下稱系爭車輛)右後方,致系爭車輛後葉子板及
後保險桿嚴重受損,經送修後維修費用總計新臺幣(下同)
12,000元(含烤漆7,500元、板金3,000元、工資1,500元)
。為此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
被告應給付原告12,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;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之答辯:對原告之主張不爭執,確實因警方盤查,心慌
而撞到警車,亦同意賠償,惟現服刑中,無能力賠償等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(一)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前開時、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
小客車,碰撞系爭車輛乙節,業據提出調查筆錄、新竹縣政
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、照片黏貼記錄表及估價
單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3至41頁)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自
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(二)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中加
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,民法第184
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不法毀
損他人之物者,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
,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。又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
額,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,但以必要者為限(最高法院7
7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)。查被告於事故發生後警詢
時陳稱:我沒有衝撞警車,我當時人通緝在案,我看到警車
會緊張,我當時只是想逃跑,要鑽縫隙不小心擦撞到警車,
對此我很抱歉,我願意跟警察局和解並辦理賠償事宜等語(
見本院卷第23頁),是被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確應負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責任。又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,支
出修理費用12,000元(含烤漆7,500元、板金3,000元、工資
1,500元)乙節,業據原告提出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為證,經
核該估價單所列各修復項目與系爭車輛受損之情形相符,堪
認確係修復系爭車輛所必要,且參諸一般常情,工資、烤漆
及板金均無折舊之問題,各項費用亦尚稱合理,是以系爭車
輛之必要修復費用應為12,000元(計算式:烤漆7,500元+板
金3,000元+工資1,500元=12,000元)。
(三)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
任;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
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
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9條第1項、
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
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
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
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%,民法第233條第1項、第
203條亦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額之債權
,並無確定期限,應自被告受催告時起,始負遲延責任。從
而,原告請求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5月21
日(見本院卷第53頁)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應予准許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
給付12,000元,及自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
計算之利息,即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
告假執行,僅係促使本院職權發動,毋庸為准駁之諭知。並
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。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7   日



         竹北簡易庭法  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家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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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