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北小字,114年度,305號
CPEV,114,竹北小,305,20250715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05號
原 告 黃如妙
被 告 林和風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3
年度附民字第1075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
,判決如下:
 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一三
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
得免為假執行。
  理 由 要 領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遭詐騙10萬元之事實,引用本院刑事庭113年
度金訴字第674號刑事判決,並據此請求被告賠償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二、被告固抗辯已向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繳納上開刑案易科罰金 及併科罰金共計213,000元,故不須再賠償原告云云。然易 科罰金為有期徒刑之易刑,與罰金均屬主刑,為國家對被告 施予之刑罰,上開213,000元亦係解繳國庫而非賠償予原告 ,是以原告自得另行提起本案向被告請求民事賠償,應予指 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竹北簡易庭 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,25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凃庭姍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 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


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