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等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北簡字,107年度,357號
CPEV,107,竹北簡,357,20250715,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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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57號
聲 請 人
即 被 告 徐美玥

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田仁宏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,對於
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竹北簡易庭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57號判決
,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「林家和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林家如
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聲請人 聲請更正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洪郁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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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