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30號
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相 對 人 龔清江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情事,
聲請人日前以雙掛號將上開通知送達相對人之戶籍地址,惟
信函因「遷移不明」遭退回,無法將上開通知送達相對人,
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,無法送達附件所示之通
知,業據其提出郵局掛號退回函件等為證,並有相對人個人
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又經本院發函金門縣政府警察
局金湖分局函查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住所地址,經該分局函
覆訪查結果,據現住戶表示相對人並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址,
此有分局回函在卷可稽。綜上,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
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,得依民法第97條規定,請求准予就
上揭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,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
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