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24號
KMDV,114,司促,824,2025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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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24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債 務 人 蕭彩霞

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給付
㈠新臺幣(下同)91,255元,及自民國96年8月28日起至104
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,及自104年9月1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;㈡36,355元,及自96年
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0%計算之利息,暨自96年1
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
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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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