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84號
KMDV,114,司促,784,202507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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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84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李駿瑋
債 務 人 楊雲如(原名楊美麗


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298,472元,及自民國95年8月31日起至104
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.71%計算之利息,暨自104年9月1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
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
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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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