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49號
KMDV,114,司促,749,2025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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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49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債 務 人 黃申國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5,991元,及其中15,2
39元自民國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於110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(卡號:00
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契約規定,債
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
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
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
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債務人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15
,239元,但於114年2月21日後即未按期給付,加計利息、違
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,共計15,991元,雖屢經催討,債
務人仍無力繳款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
務資料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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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