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34號
KMDV,114,司促,734,2025072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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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34號
債 權 人 張火木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炳賢間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:
 ㈠法院在支付命令核發程序係無權作實體調查,乃悉依債權人
提出之釋明文件,形式審查判斷得否核發支付命令;合先敘
明。
 ㈡按張火木主張其母張翁芹菜係翁贊榮之養女,故張翁芹菜就
  翁贊榮之遺產有繼承權,進而張火木亦得再轉繼承等情,雖
提出有戶籍資料以佐,但本院形式審閱該戶籍資料,就最早
之「福建省金門縣戶籍登記簿」觀之,翁芹菜與另一人翁桂
香之稱謂乃均為「家屬」,係有別其他子女之稱謂,且均未
見有任何關於養女之記載,然而「家屬」與養女,並非等同
,況倘「家屬」可係養女者,則另一人翁桂香是否也是養女
,而可能也有繼承權?故如張火木要謂「家屬」即係養女者
張火木理應再提出相當之法律論據。
 ㈢再本院就張火木提出之台灣士林地區戶籍資料形式觀之,因
該戶籍資料係翁芹菜遷往台灣居住後,才再登錄之資料(該
戶籍資料有顯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印製之文字),屬於轉載
或續載性質之文書,因此理應要呈現上開福建省金門縣戶籍
登記簿之資訊,而倘翁芹菜確實為養女者,該台灣士林地區
戶籍資料即理應將養女、養父母、生父母之資料逐一登錄,
方為合乎戶政文書程式之記載,但該台灣士林地區戶籍資料
竟然就直接登錄張翁芹菜之父為翁贊榮,且無任何收養資訊
之記載,從而,該台灣士林地區戶籍資料之正確性即非無存
疑。
 ㈢據上,因本院從第一手資料即「福建省金門縣戶籍登記簿」
,未能得見翁芹菜即係翁贊榮之養女,且由張火木之支付命
令聲請狀,其亦自述翁贊榮之養子甲○○在鄉公所調解筆錄上
說不認識翁芹菜乙節,則本院對於張火木主張翁芹菜係翁贊
榮之養女,就翁贊榮之遺產有繼承權,即難逕認可採,進而
張火木主張甲○○侵占其本於再轉繼承可得之遺產,亦未能
認有理由,故爰予駁回張火木對甲○○之支付命令聲請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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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