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22號
KMDV,114,司促,722,2025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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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22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林德營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,199,156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8月22日向
債權人借款1,1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.33%計算,
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
,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
借款849,91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112年8月31日向債權
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03%計算,債務人
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6
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前
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6
,57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
立之貸款契約書。
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113年7月5日向債權人
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.33%計算,債務人若
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前述
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
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2,66
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逸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72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849,914元 自114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33% 2 256,575元 自114年3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3% 3 92,667元 自114年4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33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849,914元 暨自114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20%,計算之違約金。 2 256,575元 暨自114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20%,計算之違約金。 3 92,667元 暨自114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20%,計算之違約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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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