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2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王威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6,172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
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
債務人至民國114年6月17日止累計16,172元正未給付,其中
15,087元為消費款;938元為循環利息;147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1所示之利息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
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72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5,087元 自114年6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