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12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債 務 人 謝銘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4,884元,及自支付命
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,
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4年2月止,共積欠電信
費新臺幣14,884元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相關欠費子號:
0000000000。釋明文件:欠費清單及催繳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