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11號
KMDV,114,司促,711,202507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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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1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翁鈞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96,445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
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
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
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
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
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
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各筆帳款應
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15%)。查債
務人至114年6月22日止,帳款尚餘96,445元,及其中本金94
,846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逸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71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84,268元 自114年6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88% 2 10,578元 自114年6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75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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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