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80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務 人 楊鈺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97,176元,及其中97,1
76元,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50%計
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
20%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借款契約,有關借款期限
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
記載於借款契約。
㈡查債務人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之金
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,且經債權人迭經催索,債務
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
㈢次查,依約定書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,除仍依
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10%計付
違約金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另按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金
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依上述約定,債務人顯
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
數清償,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
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
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、帳
務交易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