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75號
KMDV,114,司促,675,202507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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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75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債 務 人 王威智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55,529元,及其中50,5
75元,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(至於債權人逾上
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,詳如第三項。)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於民國111年4月6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(MASTE
R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
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
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,
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
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
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
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
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
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
金額之3.5%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
用卡申請書可稽。
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5月26日止共計消費簽帳55,52
9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50,575元為自111年4月6日起至114
年05月26日之消費款,3,754元為循環利息,1,200元為違約
金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
卡約定條款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
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經查: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0年2
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令,已規範金融機構關於
信用卡債權,僅得收取三期合計1,200元之違約金,且由上
開第二項可知債權人就違約金之收取亦有相同上限之約款。
從而,債權人既於113年10月27日、114年2月27日、114年3
月27日已收取合計1,200元之違約金,有應收債務明細表
稽,則債權人請求之違約金數額已逾上開數額之限制,逾此
部分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五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
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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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