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66號
KMDV,114,司促,666,202507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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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66號
債 權 人 吳貞慧
債 務 人 蘇建國

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970,00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開立支票向債權人借款,屆期
不為清償,爰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利息起算日以退票理
由單所載退票日期為準等語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666號
利息:
本金序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00,000元 114年6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% 2 300,000元 114年6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% 3 370,000元 114年6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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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