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44號
KMDV,114,司促,644,202507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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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44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

債 務 人 鄭力元


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給付
㈠新臺幣(下同)50,558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;㈡313,168元,及自114年3月
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
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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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