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10號
KMDV,114,司促,610,2025070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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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10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債 務 人 楊怡軒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66,022元,及其中64,7
50元,自民國114年04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
5計算之利息,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
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
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(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
餘請求駁回,詳如第三項。)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楊怡軒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
使用(MASTER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依約定
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
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
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
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
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
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
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
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
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
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。
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4月04日止共計消費簽帳66,
022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64,750元為自民國110年10月27
日起至民國114年04月04日之消費款,381元為循環利息,8
91元為違約金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
明細表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。
三、經查,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「違約金」記載請求「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」之部分,按債權人
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,而本件債權人
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,方循督促程序辦理,故債權人關於違
約金之請求記載,即亦應予確定,乃無「每次」違約之情事
為是,因此,本院爰駁回「每次」違約之部分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
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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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