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93號
KMDV,114,司促,593,202507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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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9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張立揚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元,及本金29,958元自
民國114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於民國113年5月1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
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
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
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
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
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
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
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
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15%)。截至民國114年
3月23日止帳款尚餘33,524元,及其中本金29,958元未按期
繳付。
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23日止,帳款尚餘33,524元及
其中本金29,95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
關費用未給付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柏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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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