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60號
債 權 人 金門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 陳福海
代 理 人 黃春能
債 務 人 莊竣中
薛明杰
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臺幣(下同)38,820元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
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
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