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12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務 人 郭玫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28,400元,及其中219
,428元,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(至於債權人逾上
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,詳如第三項。)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於112年5月10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(MASTER C
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
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
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,逾期應自
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
期收取違約金,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限,違約金之計
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
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
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
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100
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。詎
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3月6日止共計消費簽帳228,400
元未按期給付,其中219,428元為自112年5月10日起至114年
3月6日之消費款,7,772元為循環利息,1,200元為違約金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
定條款。
三、經查,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應收帳務明細表,請求總金額
228,400元已包含違約金1,200元,則債權人另請求債務人當
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給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
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給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
款延滯時,第3個月給付違約金500元部分,為無理由,應予
駁回;又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「違約金」記載請求
「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」之部分,按債權
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,而本件債權
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,方循督促程序辦理,故債權人關於
違約金之請求記載,即亦應予確定,乃無「每次」違約之情
事為是,因此,本院爰駁回「每次」違約之部分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
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