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25號
KMDM,114,附民,25,202507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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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25號
附民原告 吳志正
附民被告 郭穎羚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(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號)
,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
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
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
法 官 林敬展
法 官 魏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童靖文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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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