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毒聲字第11號
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成文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、
勒戒(114年度聲觀字第11號、114年度毒偵字第39號、114年度
偵字第69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陳成文施用第二級毒品,應送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其期間不得
逾貳月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陳成文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
命之犯意,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晚間,在其福建省金門縣○○
鄉○○村○○0○0號之住所,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
分之液體放置在玻璃球內,並以打火機燒烤玻璃球,再吸食
燃燒產生之煙霧,以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
次。嗣於同月16日10時10分許,經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警
員採尿送驗,結果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,始
悉上情。
二、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
定,或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應先裁定,令被告或
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其期間不得逾2月,同條例第2
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㈠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其於114年4月14日晚間,在其福建省金門
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○0號之住處內,以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
非他命之液體放進玻璃球內燃燒,再以火加熱燒烤後吸食所
產生煙霧之方式,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
,且採集其尿液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
酵素免疫分析法(EIA)初驗及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(GC/MS
)複驗檢驗結果,確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,
此有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
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114年5月23日、實驗室檢體編號:
AM57037號、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18號)附卷可佐,足
認被告自白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與事實相符,堪
予採信。
㈡綜上所述,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,洵堪
認定。又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,未曾因施用毒品
案件經送觀察、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一節,有法院前案紀錄
表在卷為憑(見本院卷第9至10頁),復查無檢察官所為之
裁量有事實認定錯誤、違背法令,或明顯裁量怠惰、恣意濫
用裁量、違反比例原則等重大瑕疵,揆諸前開說明,檢察官
向本院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接受觀察、勒戒,核屬其
適法行使裁量權之範疇,應無不當。本案聲請於法無不合,
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杜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