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908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
訴訟代理人 謝承翰
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,86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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