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14年度,877號
CCEV,114,潮補,877,202507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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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877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

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洪鳳玲
謝登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洪鳳玲即謝登眉之繼承
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26,847元,應繳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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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