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代墊款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14年度,876號
CCEV,114,潮補,876,202507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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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876號
原 告 許卉蓁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志宏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
裁判費。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
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
起訴或聲請調解。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於1
14年3月12日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80,38
0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
計算之利息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,380元,本件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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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