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14年度,844號
CCEV,114,潮補,844,20250715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844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
鄭安雄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茵順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49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為補正
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