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14年度,837號
CCEV,114,潮補,837,2025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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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837號
原 告 陳淑娟
訴訟代理人 林宗穎律師
被 告 林茂榮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茂榮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
訴未繳足裁判費。查原告請求確認如原告民事起訴狀附表之本票
債權不存在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加計截至起訴前1日利息合
計為新臺幣(下同)252,877元(計算式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
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5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。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提出被
林茂榮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就利息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薛雅云
附表:(金額:新臺幣;日期:民國)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總金額25萬元 1 利息 25萬元 114年4月22日 114年6月30日 (70/365) 6% 2,876.71元 小計 2,876.71元 合計 25萬2,877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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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