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14年度,824號
CCEV,114,潮補,824,202507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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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824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國柱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足裁判費。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
者,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
,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。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。查本件
原告於114年3月25日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
)39,000元,及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3月24日止
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,052元,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
元,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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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