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使用補償金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14年度,799號
CCEV,114,潮補,799,202507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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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799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
吳禹萳律師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雪花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林雪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本
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84,344元,應繳裁
判費5,2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4,77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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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