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797號
原 告 邱玲君
訴訟代理人 邱冠豪
上列原告與被告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70,0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1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
期未繳,即駁回起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魏慧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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