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14年度,715號
CCEV,114,潮補,715,20250728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715號
原 告 林錦桂
訴訟代理人 陳言恩律師
被 告 黃柏文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: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地
號土地上之房屋(即門牌號碼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號之1)及
鐵皮車棚等地上物拆除(範圍、面積以實測為主),並返還
前開占用部分之土地予原告。經查,原告遭被告占用並請求
返還之土地範圍經實際測量後面積合計為78.36平方公尺,
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會同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測量製作複
丈成果圖即附圖在卷可稽,又上開1234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
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3,100元,有土地登記謄
本在卷可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2,916元【計
算式:(18.85+59.51)㎡×3,100元/㎡=242,916元】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3,4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,逾期
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更正面積之準備書狀,並將繕本逕送對造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