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簡字,114年度,460號
CCEV,114,潮簡,460,202507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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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簡字第460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
訴訟代理人 王偉儒
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


被 告 潘順良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
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
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又原告逾期迄
未補繳,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
明細、答詢表等件在卷足憑。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 法 官 麥元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語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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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