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小字第354號
原 告 徐于婷
被 告 楊合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,起訴請求被告返還
其誤匯入被告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台中分行帳戶之款項等語
,而依卷附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、帳戶資料
及被告之戶籍謄本所載,被告戶籍地係位於臺中市○里區○○
路○段000號,堪認被告之住所應係位於上揭戶籍地址,則參
諸上揭法條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誤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自有違誤,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
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慧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