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小字,114年度,342號
CCEV,114,潮小,342,20250724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小字第342號
原 告 關天鈞
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
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
以屏院昭潮民寅114潮補字第702號函,函命原告於該函文送
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而該函文已於同月19日送達予原告
收受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,惟截至本件裁定日止,
原告並未遵期補正前開事項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
詢清單、答詢表、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,參諸上揭規定,
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雅云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