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排除侵害等
沙鹿簡易庭(民事),沙簡字,114年度,8號
SDEV,114,沙簡,8,202507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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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沙簡字第8號
原 告 陳協寅
陳思樺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律師
被 告 聖德宮
法定代理人 楊錫允
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德宮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220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
為253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760元,原告僅繳納1,220元
,尚欠1,54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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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